- 陈伟;
受限于历史发展的特定阶段,现行立法比较重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环境法律义务和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已比较成熟、完善。然而仅依靠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限制,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处的生态文明之最终实现,仍将以作为消费者的公民为落脚点。随着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型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将越来越依赖于政府主导下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综合协调,在公民一般环境法律义务之外演化形成的消费者环境法律义务是对环境法律义务体系的重要补充。通过对这一新型法律义务进行实证法归纳和法理论分析,可以构建消费者环境法律义务的规范体系,为立法、修法和法律适用提供参照框架。
2020年04期 v.20;No.114 22-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18K] - 薄晓波;
我国目前针对环境公益救济创设了三种诉讼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司法权介入环境公益保护,替代环境监管执法主体履行职责,会导致司法权与行政权错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面世后,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重合、衔接不畅暴露了现有三元诉讼模式的不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并非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或环境监管职责,而应当是政府受托代表的环境公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价值目标、制度功能、请求权基础、救济客体、诉讼对象、诉求范围等方面无显著差异,并存实无必要,应予优化整合。可考虑保留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将环保组织纳入原告范围,对执法者进行监督;去除现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改为"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由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作为原告,在环境公益受损害时请求司法救济。制度构建时应保留磋商前置程序,采用原告举证规则,并考虑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机制。
2020年04期 v.20;No.114 34-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37K] - 吕江;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决定。其中,关于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方面,提出要"推进能源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故而,加快建构起科学、合理的能源法治体系建设,就成为当前推进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使命和任务。无疑,"新"法律形式主义为能源法治体系的形式证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旨趣。其不仅有助于能源理性的形成,且可防范工具主义的危害,实现真正的能源创新与进步。故未来能源法治现代化的形式构造应在基本法、政策法与司法之间展开,使能源基本法反映能源理性,政策法促进能源实践,司法保障能源正义,从而最终形成一个融贯的能源法治体系。
2020年04期 v.20;No.114 48-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9K]
- 张明;孙瑞凤;
环境信息公开是信息时代环境管理必不可少的手段,但环境问题错综复杂,牵涉多方利益主体,作用效果难以明确。本文从环境监管视角研究信息公开对企业排污行为影响。基于2004—2015年中国284个地级市面板数据,以2008年出台的环境信息公开作为政策冲击构造准自然实验,本文采用双重差分倾向得分匹配法(PSM-DID)和中介效应模型评估环境信息公开效果及其作用机制,并进一步探讨了信息公开与环境监管之间的交互效应,得到结论:(1)环境信息公开显著抑制了企业排污行为;(2)环境信息公开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技术创新实现减排效果;(3)环境信息公开与环境监管的交互作用对企业环境行为影响显著。
2020年04期 v.20;No.114 60-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44K] - 徐彦坤;祁毓;宋平凡;
环境处罚对企业环境遵从是否会产生威慑效应,取决于环境规制过程是否会对企业风险、成本和收益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文以2006—2013年中国工业上市公司为样本,首次构建了一套度量企业环境处罚强度的指标体系,考察了环境处罚对企业减排决策的影响,从声誉机制和信息基础两个视角识别了环境处罚威慑效应的内在机理和制度异质性。研究发现:中国的环境处罚并未对企业的减排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仅降低了企业绝对排污水平。这主要是因为环境处罚并未对企业经营绩效产生实质性影响,仅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市场风险,提高了企业的债务资本成本,且仅以环境处罚严厉程度和处罚行政层级的影响较为明显。重污染行业和国有企业的融资约束和政府补贴并未受到其环境处罚更为明显的影响,由此引致了环境处罚的"软约束"和"逆向激励"。同时,环境信息披露不健全和公众关注度偏低削弱了环境处罚的"威慑力"。顺畅传导机制和优化制度环境可以增强环境处罚的威慑效应,强化处罚严厉程度、提高环境处罚层级以及建立声誉机制才能保障环境处罚的有效性。本文的研究工作揭示了环境处罚影响企业发展和减排激励的内在逻辑和传导机制,也为如何有效推进新《环保法》和绿色金融政策实施提供了启示。
2020年04期 v.20;No.114 72-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65K] - 尹建华;石少卿;
如何有效降低家庭能源消耗一直以来都是各国关注的焦点。除经济激励措施之外,社会干预措施越来越受到关注。在社会互动中,究竟是充当信息桥的"弱关系",还是作为人情网的"强关系"更能推动家庭节能行为开始成为学者们关注的议题。本文基于"弱关系假设"、"强关系假设"以及嵌入性视角,采用抽样调查数据并通过结构方程模型验证,就社会互动影响中国城市家庭节能行为的作用机制展开实证分析。通过直接模型和中介模型两阶段检验,初步得出以下结论:(1)社会互动显著推动了中国城市的家庭节能行为;(2)相比于"强关系"而言,"弱关系"更能促进中国城市家庭节能行为;(3)节能知识的提升对于当前阶段中国城市家庭节能行为产生了重要推动作用。研究结论说明,充当"信息桥"的"弱关系"可以通过节能知识的扩散和传播推动中国城市家庭节能行为。该结论既验证了"弱关系假设"在家庭节能行为领域的适用性,也印证了"强关系假设"的适用边界。
2020年04期 v.20;No.114 90-1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6K] - 侯伟丽;李思敏;刘星;
本文使用1996—2017年间的面板数据,建立考虑多边阻力的扩展的引力模型,定量分析了欧盟主要的可再生能源产品贸易国的产业支持政策对其出口的影响。实证研究结果显示,欧盟在风电和光伏产业实施的支持政策对产品出口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支持政策强度每增加一个百分点,能促进风电产品出口增加5.69%,光伏产品出口增加2.20%。在风电产业中影响是显著且长期持续的;在光伏产业中影响显著,但政策实施后4到5年即在统计上变得没有意义。进口国的市场需求对风电产品出口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但对光伏产品出口影响不显著。考虑到国际市场竞争,本文将中国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强度作为门槛变量,发现在风电产业存在显著的单一门槛效应,当中国对风电产业的支持政策强度高于门槛值后,欧盟支持政策对其风电产品出口的促进作用大幅下降,在光伏产业则不存在门槛效应。技术性质和市场结构不同是造成两个产业研究结果差异的重要原因,欧盟的经验对我国制定支持政策具有借鉴意义。
2020年04期 v.20;No.114 103-1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2K] - 邓远建;杨旭;陈光炬;汪凯达;
在测算全国29个省(市、区)2004—2017年生态福利绩效水平的基础上,对其空间非均衡特征及动态演进过程展开分析。研究发现:(1)观测期内全国生态福利绩效水平空间上呈现"东强、中次、西弱"的格局;省份之间差距同样明显,相比而言,同一区域内部省份之间差距较小。(2)观测期内全国生态福利绩效水平相对差距增大趋势明显;东—西部区域间差距最大,但基本稳定;中—西部区域间差距最小,但增速最快;中部区域内部差距最小,但增大趋势显著;超变密度是生态福利绩效水平空间非均衡的第一来源。(3)全国以及东、中、西部区域内部生态福利绩效水平的绝对差距都有增大趋势;西部区域两极分化态势最强,中部区域次之,东部区域最弱;生态福利绩效水平呈路径依赖特征;2012年后,仅东部区域生态福利绩效水平各状态之间流动性明显改善。为此,政策制定要着眼于改变经济增长观、探索提高生态福利绩效水平的新途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2020年04期 v.20;No.114 115-1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1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