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智时代与人的发展专题

  • 继承与拓展:智能时代人的解放的逻辑演进与实践路径

    魏丽;

    近代历次科技革命通过革新生产工具推动人的解放进程,智能时代这一逻辑持续深化:人工智能促使人类活动能力从以智力为主导的“智力人”形态向以创造性为核心的“创造人”形态演进。继承并拓展马克思主义人的解放理论,智能时代人的解放包含劳动解放、社会关系解放、个性解放和人的可持续发展四维向度。智能技术通过缩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拓展社会交往空间、激发个性创造力、赋能终身学习,为人的解放提供多元实践路径。本质上,要以制度设计与技术应用协同创新,消解智能技术的资本主义应用逻辑,在克服技术异化中,实现人的自由劳动、平等关系、鲜明个性与可持续发展的辩证统一。

    2025年05期 v.25;No.145 1-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4K]
  •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体性”批判——基于马克思主体性思想的哲学视阈

    秦铭;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类主体”特征引发了其是否具备人类主体性的哲学争议,主体性概念面临着三重系统性解构的风险。一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深度应用将创造性劳动异化为数据驱动的概率运算;二是基于统计模型的伦理决策消解了主体在价值抉择中的辩证张力;三是拟真化交互系统以情感向量计算瓦解了主体间性赖以存续的真实性根基。马克思认为,人的主体性根植于社会实践,是能动性、自主性与自为性的统一。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运作受限于预设算法与数据模型,缺乏自我反思、价值判断及实践能力,其本质仍是人类劳动的工具性延伸。为此,我们必须重新回归马克思的主体性思想,重新定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从属性质,坚守人在人工智能时代价值判断中的主体性地位,规定好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适用范围,将技术革新转化为促进人的主体性全面复归的解放性力量。

    2025年05期 v.25;No.145 11-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5K]
  • 智能之“思”:人工智能与精神生产的边界、相遇与共生

    黄婧;

    人工智能的技术渗透已经迅速拓展至精神生产领域。人工智能涌现的“智性”模糊了其与精神生产的界限,造成智能体的“精神生产幻象”,并引发关于智能体主体性、理解力、创造性的核心争议。对人工智能的认识不应局限于人本主义的精神生产观,计算逻辑的“Token”预测、数据感知的“世界模型”、根茎结构的“相关性思维”,构成智能创作迥异于精神生产的一种可能性边界。人工智能的技术介入塑造了新的精神生产形态,具体表征为从精神生产者到AI提示工程师的分工演变、精神生产结构的平权化与精神生产内部的“不平衡关系”。人工智能的技术实践正在导向一种超越技术工具论、人技共生的精神生产范式,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精神生产的基础性问题,重视人与智能体的价值共生和协同对齐,避免对人工智能的过度依赖。

    2025年05期 v.25;No.145 20-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40K]

马克思主义研究

  • 《资本论》价值形式研究:阐释空间与理论限度

    陈飞;

    《资本论》的价值形式理论表达了两个层面的思想旨趣:一是在对价值形式演进逻辑的辩证分析中,揭示了价值形式通过自身形态的变化所演绎出的统治世界的抽象结构;二是在对价值形式的辩证分析中,马克思始终在历史性的视域中把握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存在方式和本质特征。国内外学术界以《资本论》价值形式理论为根基对辩证法、思维抽象、法律形式、政治哲学、拜物教等重要学术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对推进《资本论》哲学思想的研究做出了重要的学术贡献。国内外价值形式研究在拓展马克思哲学阐释空间的同时,也包含着诸多理论限度,比如历史限度、阶级主体限度、使用价值限度和政治限度等。理解和阐释《资本论》价值形式理论离不开马克思奠基的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价值形式及其哲学效应的研究不应脱离具体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历史语境。

    2025年05期 v.25;No.145 31-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3K]

资源环境研究_环境资源法

  • 双法典时代生态修复目标的转型:从“基线水平”到“美好生态环境”

    张旭东;陈伟斌;

    当前司法解释以将服务功能恢复至损害发生前的“基线水平”作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目标。但是,这一标准的本质仍系传统民法恢复原状要求下的损害填平,其仅可作为个案中侵权人的责任标准,而不宜作为生态修复整体制度的目标。基于《民法典》与《生态环境法典》人民性的要求,以及生态修复本身的现实面向,应以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望为其修复的应然目标。“美好生态环境”目标要求生态修复符合人民群众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契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全局规划、实现生态环境完整价值的最大化。为实现“美好生态环境”目标,需要由侵权人承担将受损生态修复至“基线水平”的费用;而“基线水平”至“美好生态环境”阶段的修复费用则应由政府基金和社会资本承担。

    2025年05期 v.25;No.145 43-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0K]
  • 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刑事化建构

    苏永生;韩玫;

    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的特殊需要、修复生态环境的立法实践和“惩罚—预防—恢复”三位一体的刑事制裁理念为修复生态环境的刑事化提供了重要现实依据。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修复生态环境,司法解释从生态环境犯罪的不起诉的情形、从宽处罚情节、除罪情节等方面对修复生态环境进行了刑事化运用,但存在运用范围狭窄、运用程度不高、运用方式不严密、不符合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要求、不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和促进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适用等不足。为此,应当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犯罪的附加刑规定下来,明确修复生态环境的适用条件、执行和监督主体。在法典化立法形式下,只能将修复生态环境规定于刑法分则生态环境犯罪中;在专门刑法立法形式下,可分别在总则部分和生态环境犯罪的罪刑规范中规定修复生态环境。

    2025年05期 v.25;No.145 57-6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1K]
  • 论预防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实体构成与程序协调——以“绿孔雀案”为切入点

    孙思嘉;周珂;

    尽管“绿孔雀案”已经得到事实上的广泛认可,仍有论者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公法说”,对该案预防型责任的适用实践提出了实体和程序上的反思。通过对其论证链条的剖析,围绕“违法性要件”和“行政优先顺位”展开的理论质疑并不成立。这一质疑的产生根源在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公法说”忽视了“权利现象”,进而无法正确解释实在法上预防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实体构成与程序协调。预防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解释论的展开应当回归“权利现象”定位,在实体上不以行政违法性为必要条件,行政合法行为并不必然阻却预防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构成;在程序上行政机关介入对司法程序的影响要依据是否完全实现诉讼请求进行协调,因此行政权行使并不必然影响预防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司法认定程序。

    2025年05期 v.25;No.145 69-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1K]
  • “双碳”目标下税法的规范检视与制度回应

    吕凌燕;唐凤兰;

    “双碳”目标对我国社会发展的绿色转型提出新要求,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在应对国际气候变化、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可发挥有效调节功能。限制性与激励性税收制度共同构成的“抑制+激励”双向调控机制对二氧化碳控排与增汇都有一定回应。但从税法管制诱导功能充分实现的角度看,现阶段应立足“双碳”目标指引适时扩围环境保护税等税种的征税对象并调整税率,规范相关税收优惠制度,在税收法定原则指引下,应用领域法学范式,推动税种的制度协调,促进绿色低碳税法体系的进一步优化。

    2025年05期 v.25;No.145 83-9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3K]
  • 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认定的知识生产

    胡攀;

    从认识论的角度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的认定主要存在认知能力不足的挑战,应关注知识生产在提升事实认知能力上的应有价值。重大风险认定是一个综合性判断的过程,应正视多元知识的价值,在弥合分歧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裁判事实,以认知的可接受性证成重大风险认定的正当性。为此,诉讼中应以多元而非单一知识为生产对象,在开放互动的司法程序指引下重塑知识生产过程,并产出有利于稳定事实认定规范性预期的知识产品。不过,当前制度环境下知识生产还无法实现预期目标,面临专业知识“独大”导致事实认知偏差、“知识-权力”结构下事实决断权被不当支配以及司法知识再生产目标下的制度激励不足的困境。为此,应通过构建基于认知正义的知识合作生产机制,完善外部知识运用的审查及论证说理规则,强化司法知识生产与再生产的制度激励,从而改善重大风险认定中的知识生产制度环境,提升法院的事实认定能力,维系重大风险认定结论的规范性预期。

    2025年05期 v.25;No.145 96-10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0K]

资源环境研究_资源环境经济与管理

  • 智能化、服务化对区域制造业绿色发展的影响——基于组态视角的动态QCA分析

    王晓蕾;刘磊;

    加快促进绿色发展是实现我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同时制造业智能化与服务化是产业组织方式重构的重要引擎。如何以智能化、服务化为关键变量促进区域制造业绿色发展是具有研究意义的重要课题。结合市场与政府双重外部条件,以2012—2017年我国各省市为案例,运用动态QCA方法,基于组态视角探讨制造业智能化、服务化影响区域制造业绿色发展的联动效应与路径选择。组态视角与动态QCA方法的应用突破以往单变量分析的局限性,通过构建多维解释框架,更好地揭示系统变量间的复杂因果关系。研究发现:智能化、服务化与技术、市场、制度等前因条件均不能单独作为实现区域制造业绿色发展高效率的条件;高区域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存在4个条件组态、3类组态路径,其中3种组态类型分别为“智能化-技术增强型”“服务化-技术与市场增强型”以及“智能化与服务化联动型”;各条件组态对区域制造业绿色发展的影响存在明显的时间和地区效应;且3种组态路径所能解释的案例区域分布不同,整体上主要分布在东部、东北地区,而西部地区覆盖度最低。研究结论有助于深化对促进区域制造业绿色发展背后多重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理解,并为各地政府因地制宜以智能化、服务化为关键变量,促进区域制造业绿色发展提供重要启示。

    2025年05期 v.25;No.145 110-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56K]
  • 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国家身份认同:基于“自我-他者”互动建构视角的分析

    王亚茹;

    在全球气候治理场域,中国的国家身份认同不仅是一个纵向的历史性过程,而且是一个横向的社会性互动议题,涉及自我与他者两方面的塑造。本文从“自我-他者”互动建构的视角出发,探讨中国与重要他者(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世行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在不同时期对我国气候治理身份的“自我定位”与“他者镜像”。分析发现:中国自塑的气候治理身份并未得到全部他者的认同,存在“不充分的外在承认”的认同困境。具体表现为:在国际地位的认知层面是“积极倡导者”与“消极参与者”并存;在战略定位的判断层面是“共同体”与“挑战者”交织;在互动策略的选择层面是“结交国”与“制衡方”错杂。事实上,此身份认同困境跟权力转移、本体安全感以及国家利益有关,会加剧意图互疑,催化中西方气候政治博弈;导致“贡献-收益”失衡,催化气候治理伦理困境;破坏中国国家形象,削弱中国气候外交话语权。

    2025年05期 v.25;No.145 127-1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4K]
  • “双碳”目标下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治理体系研究

    廖中举;余聪俐;

    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对实现资源环境要素的高效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以往对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研究多集中于单一环境要素,缺乏对整体治理体系的系统梳理和剖析。选取118份省级政策文本作为研究样本,运用NVivo质性分析软件,本研究剖析了我国省级政府推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治理体系。结果发现: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已初步形成包含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工具和治理机制的治理体系。治理目标为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协同提升;治理主体涵盖政府、企业、公众和社会组织;治理对象聚焦产权、配额和市场各环节;治理工具含法律、技术和市场手段;治理机制则包含多方参与、市场调控、衔接协调和全面监管机制。本研究对我国省级政府制定和完善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相关政策提供了借鉴。

    2025年05期 v.25;No.145 143-1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2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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