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天宝;吴羽涵;
国家公园作为重要的生态空间,承担着生态保护、社会服务与绿色发展等多重功能。毗邻区作为与国家公园地理毗连、功能交互及利益共生的过渡空间,其协同治理的必要性既源于生态系统完整性保护与全民共享的现实需求,更在于破解保护与发展二元对立的深层矛盾。传统相邻权理论囿于私法层面的不动产权利冲突,局限于平面化、单一化的调整模式,难以有效规制国家公园与毗邻区的空间相邻关系。既有法权结构亦难以适配毗邻区与国家公园在生态功能、资源利用及利益分配方面的空间交互性与动态关联性。作为一种新型治理模式,生态空间相邻权在承继传统相邻权中容忍与便利要求的同时,更强调空间上的功能互补与利益共享。建构以生态空间相邻权为法理基础的协同治理框架,可以突破传统地理边界与私法权属的二维局限,在治理主体上明确多元共治模式,在治理工具上实现功能互补性整合,在治理关系中确立“限制—补偿—共享”的空间利益分配规则,并形成以生态功能整体性为核心,统筹生态安全、资源优化与空间利益协调的新型治理范式。
2026年01期 v.26;No.147 23-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6K] - 杜群;李若钰;
传统噪声污染法律认定主要采用“超标扰民”的一元认定方式,其在应对新型噪声污染纠纷时暴露出局限性,不能为公民享有安宁环境的健康权提供必要的法治保障。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确立了“超标扰民”与“未依法采取措施扰民”双轨并行的二元认定方式,其中“未依法采取措施扰民”这一新型认定方式具有创新意义,且此前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能动适用。噪声污染法律认定新方式打破了传统认定困境,在污染防治领域具有方法论层面的适用性,能够提升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健康权法律保护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噪声污染法律认定新方式的实施,需要与民法典相关制度条款协同适用和推进,在实践中应明确开展法律认定的步骤、厘清“未依法采取措施扰民”的认定逻辑和路径、引入容忍义务原则和规则。
2026年01期 v.26;No.147 34-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8K] - 杨雅妮;
现行规范已经将替代性修复明确规定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司法人员也对替代性修复的适用进行了积极探索,但由于理论准备不充分、法律依据不完善等原因,替代性修复的司法适用仍面临内涵与范围不明确、前提条件不统一、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关系不清晰以及责任适用程序开放性不足等困境。要有效纾解上述困境,一是要科学界定替代性修复方式的内涵与范围,将在生态环境修复方面不具有确定性的技术改造以及不具有修复功能的劳务代偿排除在替代性修复范围之外;二是要统一替代性修复适用的前提条件,将替代性修复的适用限于“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情形,并在坚持替代性修复“谦抑性”的同时,将其拓展适用于直接修复有困难、不适宜、不经济的案件;三是要厘清替代性修复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适用关系,法院在判决侵权人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时,应同时确定其不履行修复义务时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且只有侵权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替代性修复义务时,才由其向代履行主体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四是要完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责任适用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环境专家、社会公众在替代性修复适用中的参与力度,提升责任适用程序的开放性。
2026年01期 v.26;No.147 45-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7K] - 张净雪;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预防性责任的适用是以司法手段防御环境危害的创新形式。柔性司法克制主义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预防性责任的认定提供了理论指引。该理论强调在理解“柔性”动因的基础上坚持“克制”根本。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言,允许其参与事前预防是适度的“柔性”突破,而将突破限制于危险防御范畴则是对“克制”的坚持。结合“绿孔雀案”等案例,分析得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预防性责任的认定在是否要求行为违法性、何为“社会公共利益”、何为“重大风险”问题上面临争议和挑战。为强化规则支撑,应进一步明晰责任认定要件,具体包括不以违法性为前提的行为要件、以生态环境安全利益为核心的法益要件、以环境危害为基础的状态要件。
2026年01期 v.26;No.147 59-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7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