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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4, v.25 20-36
《民法典》“埋绿条款”环保功能的有限性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重大委托研究项目“绿色法律研究”(16AWTJ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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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6493/j.cnki.42-1627/c.20250613.003
摘要:

环境保护所要防治的资源损害是否发生与物“归属”于谁无关,也无法通过设定或调整这种“归属”关系对其施加影响。用来处理物“对人的归属”的那些条款,包括涉及矿藏、森林等特殊物的条款,不管制定得多么完美,都与资源损害防治毫无关系。保护物权就是保护环境的说法是一种误解。耕地特殊保护条款不应出现在《民法典》中。“物尽其用”就是“尽”财产之“用”,与之相关的节约是节财。节财可以给民事主体带来好处,但不会带来自然资源消耗速度的降低。虽然在节财与节约资源存在“物”的同源性时两者的运动方向一致,但节财的自利动力类型不能满足本质上利他的节约资源的需要,也没有能力单独实现节约资源的环境保护目标。小区“绿地”所有权,相邻关系中的采光、通风、日照等便利,用益物权中的采矿权、取水权,等等,都是私人权益。从这些私益到环境利益之间没有必然的传导关系,保护“环境私益”不必然产生保护环境的结果。“公益性质”的环境利益只能用公法来解决,保护环境只能靠环境保护法。

Abstract:

Whether the resource damage to be prevented b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has nothing to do with who the object “belongs” to, nor can it be influenced by setting or adjusting this “belonging” relationship. The provisions dealing with the “human attribution” of things, including those relating to mineral deposits, forests and other special things, no matter how well formulated, have nothing to do with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resource damage. It is a complete misunderstanding that protecting property rights is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Special protection provisions for cultivated land should not appear in the Civil Code. “Making the best use of things” is “making the best use” of property, and the related saving is saving money. Saving money can bring benefits to civil subjects, but it will not reduce the speed of consump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Although the movement direction of saving money and saving resources is the same when there is the homology of “thing”, the self-serving driving force type of saving money cannot meet the needs of saving resources which is altruistic in nature, nor can it achieve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goal of saving resources alone. The ownership of the “green space” in the community, the convenience of lighting, ventilation and sunshine in the adjacent relationship, the mining right and water access right in the usufructuary right, etc., are all private interests. There is no necessary transmission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se private interests and environmental interests, thus protecting “environmental private interests” does not necessarily produc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sults. Therefore, environmental interests of “public nature” can only be solved by public law,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an only rely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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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肯定“涉绿”条款具有环保功能的主要代表性作品有:单平基:《“绿色原则”对〈民法典〉“物权编”的辐射效应》,《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6期;张震:《民法典中环境权的规范构造——以宪法、民法以及环境法的协同为视角》,《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吴勇:《民法典的绿色特质与未来意义》,《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4期;郭武、刘长青:《〈民法典〉绿色规范的学理阐释与具体适用——以环境法与民法的互动关系为视角》,《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刘长兴:《我国相邻权规范的绿色解释——以相邻采光为例》,《政治与法律》 2020年第10期;王世进、杨静佳:《论绿色原则视域下环境侵权私益与公益救济的协调》,《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3期;宋才发:《〈民法典〉绿色原则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司法适用》,《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王旭光:《〈民法典〉绿色条款的规则构建与理解适用》,《法律适用》 2020年第23期;张青卫:《〈民法典〉绿色条款的立法动因、现实功能与实施路径》,《政法学刊》 2022年第2期;张式军、田亦尧:《后民法典时代民法与环境法的协调与发展》,《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等等。

(1)“绿色条款论”把“添附的归属”条纳入“埋绿所有权条款”的理由在于该条中的“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与《民法典》第9条中的“节约资源”存在一致性。关于《民法典》绿色原则条,包括该条规定的“节约资源”的要求等,拟另外撰文详述,兹不赘述。

(2)张震先生等也将《民法典》相关条款看作是“确认……的归属”的规定。参见张震:《民法典中环境权的规范构造——以宪法、民法以及环境法的协同为视角》,《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

(1)环境对人类的基本服务可以概括为两大类,即提供和收纳。自然世界产生各种资源“供”人类利用是提供;自然界溶解或以其他方式承受人类活动产生的固态的、气态的、液态的等弃置物,消除其不利影响等是收纳。参见徐祥民:《环境法学概论(第三版)》,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16-18页。

(2)徐国栋先生曾因在美国没有看到农田而担心美国人吃不上饭,同时又对我国“不仅该种的地方都种上了庄稼,不该种庄稼的地方也都开垦出来了”的情形表示不满——中国只剩下“黄黄的土地和黄黄的河”!参见徐国栋:《认真透析〈绿色民法典草案〉中的“绿”》,《法商研究》 2003年第6期。借用徐先生的见闻,环境损害不是对物的损害,而是一定范围内(更准确些说是一定环境单元内)的人与自然关系上自然不能满足人类需要的状况。

(3)本文作者就曾将《矿产资源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视为“常用中国环境法”。参见徐祥民:《常用中国环境法导读》,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4)《宪法》规定的“水流”与《水法》规定的水资源是有所区别的,但两者之间的区别对本文的论题不构成影响,故可忽略。

(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由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抄录自《宪法》的那些条款解决的是所有制问题,而不是民法上的所有权问题。参见徐祥民:《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之国家所有制说》,《法学研究》 2013第4期。因对本文的讨论不会发生有实质意义的影响,故这里不讨论。

(3)陈广华先生等的论文、吴勇教授的论文等都使用了这一概念,参见陈广华、毋彤彤:《民法典背景下环境物权构建的可行路径》,《环境保护》 2018年第20期;参见吴勇:《民法典的绿色特质与未来意义》,《湘潭大学学报》 2020年第4期。但陈广华先生、吴勇先生等也许都不是这个概念的发明人。

(4)或许可以用公序良俗原则反对“私人别墅”所有者的如此处置,但那是约束民事行为,包括约束所有权行使行为的原则,是从民法之外强加给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限制,而非绿色条款论者所喜欢的“埋绿所有权条款”的自有功能。

(1)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东北[2009]588号)。

(1)战国时期的《商君书·定分》中已有“定分止争”的观点。

(2)不管是一国的环境保护法,还是国际环境法,其产生的实践大致都是20世纪的五六十年代。参见[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思编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5页;参见徐祥民:《环境法学概论(第三版)》,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52-55页。

(1)民法学界有一种不同于“市场失灵”论的“环境法失灵”论,认为单独靠环境法不足以保护环境,要保护环境必须得到民法的支持。可以用社会发展的真实历史对这种观点做如下评价:在环境保护上的市场失灵已经得到了工业文明以来的历史的证明,而环境保护法是否失灵尚未经过足够长周期的检验,从而也没有产生检验结论。

(1)可以将相关研究者的逻辑概括为:见草就喊绿,见宠物狗就叫生物资源,见炊烟就惊呼污染。

基本信息:

DOI:10.16493/j.cnki.42-1627/c.20250613.003

中图分类号:D923

引用信息:

[1]徐祥民,孙一涵.《民法典》“埋绿条款”环保功能的有限性[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25(04):20-36.DOI:10.16493/j.cnki.42-1627/c.20250613.003.

基金信息: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重大委托研究项目“绿色法律研究”(16AWTJ10)

发布时间:

2025-06-16

出版时间:

2025-06-16

网络发布时间:

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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