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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范已经将替代性修复明确规定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司法人员也对替代性修复的适用进行了积极探索,但由于理论准备不充分、法律依据不完善等原因,替代性修复的司法适用仍面临内涵与范围不明确、前提条件不统一、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关系不清晰以及责任适用程序开放性不足等困境。要有效纾解上述困境,一是要科学界定替代性修复方式的内涵与范围,将在生态环境修复方面不具有确定性的技术改造以及不具有修复功能的劳务代偿排除在替代性修复范围之外;二是要统一替代性修复适用的前提条件,将替代性修复的适用限于“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情形,并在坚持替代性修复“谦抑性”的同时,将其拓展适用于直接修复有困难、不适宜、不经济的案件;三是要厘清替代性修复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适用关系,法院在判决侵权人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时,应同时确定其不履行修复义务时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且只有侵权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替代性修复义务时,才由其向代履行主体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四是要完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责任适用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环境专家、社会公众在替代性修复适用中的参与力度,提升责任适用程序的开放性。
Abstract:Current norms have clearly stipulated alternative restoration as a way to assume the responsibility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restoration;judicial personnel have also actively explored the application of alternative restoration. But due to insufficient theoretical preparation and imperfect legal basis, alternative restoration is still i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application. There are many dilemmas such as unclear scope, inconsistent prerequisites, unclear relationship with the applicable relationship with the cos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restoration, and insufficient openness of applicable procedures. To realise the standardised application of alternative restoration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first, it is necessary to scientifically define the scope of alternative restoration methods, and exclude the technical transformation without certainty i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restoration and labour compensation without restoration function from the scope of alternative restoration; second, it is necessary to unify the prerequisite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alternative restoration,limiting its use to cases where “the damage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an be repaired”. While adhering to the “humility” of alternative restoration, it should be expanded to apply to cases where direct repair is difficult, inappropriate and uneconomical; Third,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applicable relationship between alternative restoration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restoration costs. When the court rules that the infringer shall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for alternative restoration, it shall also determine the cos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restoration incurred when it fails to fulfil the obligation of restoration, and only if the infringer fails to fulfil the obligation of alternative restoration within the time limit will it pay the cos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restoration to the subject to be fulfilled. Fourth, it is essential to improve the responsibility application mechanism for the joint participation of multiple subjects, strengthen the participation of administrative organs, environmental experts and the public in the application of alternative restoration, thereby enhancing the openness of the application of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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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修复”还是“恢复”,不同规范中的表述方式有所不同,有称为“修复”的,也有称“恢复”的。例如,《民法典》第12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称之为“修复”,生态环境部2021年1月1日施行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1部分:总纲》中称之为“恢复”;在国外,欧盟的《环境责任指令》中称之为“修复”,美国《石油污染法》中称之为“恢复”。
(1)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8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检察院、市环保局印发的《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工作的意见(试行)》等。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第39条规定:(一)无法原地原样修复或无法完全修复的;(二)原地原样修复难度过大、成本过高或因规划调整等原因而无需修复的;(三)采取替代性修复经济合理且更有利于维护区域、流域整体生态环境的。
(3)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第40条。
(4)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第50条。
(5)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第15条、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公安、检察院、环保局制定的《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的规定(试行)》等。
(1)参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4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之六——“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对某新材料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网址:https://www. spp. gov. cn/spp/xwfbh/wsfbh/202306/t20230605_616289. shtml,访问日期:2026年2月3日。
(3)如在“中国绿发会诉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马固村村民委员会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就通过建设文化展示中心的方式对破坏行为进行替代性修复。参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发布的第二批典型案例》,网址:https://www. hncourt. gov. cn/public/detail. php?id=170934,访问日期:2025年2月3日。
(4)这类替代性方式也较为多见,以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林业碳汇认购为例,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不缴纳认购金,责任人直接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购买减排量并核销;二是缴纳碳汇认购金到指定账户,该认购金被专项用于营造碳汇林;三是缴纳碳汇认购金到指定账户,该认购金被用于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购买减排量并核销。
(5)参见2019年2月21日施行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8条第1款。
(6)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第39条。
(7)参见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20)内2923刑初33号判决书。
(1)参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规范(试行)》第34条第2款。
(2)参见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第5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25条、《民诉法解释》第287条。
(3)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第50条。
(4)参见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5刑初78号判决书、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法院(2020)甘7504刑初1号判决书、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4刑初56号判决书、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法院(2020)甘7503刑初2号判决书。
(5)参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2刑初220号判决书、甘肃矿区人民法院(2023)甘95刑终44号裁定书。
(1)参见《上海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沪环规[2023] 7号)第32条、《武汉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武政办[2023] 26号)等。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第15条。
(3)参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2刑终459号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刑初315号判决书、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2021)闽0428刑初88号判决书、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2021)闽0783刑初193号判决书、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2020)闽0721刑初225号判决书。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之案例五,网址:https://www. court. gov. cn/zixun/xiangqing/404922. html,访问日期:2025年1月12日。
(5)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案例六。
(1)参见2023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2)参见厦门海事法院(2022)闽72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8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第39条规定:(一)无法原地原样修复或无法完全修复的;(二)原地原样修复难度过大、成本过高或因规划调整等原因而无需修复的;(三)采取替代性修复经济合理且更有利于维护区域、流域整体生态环境的。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案例6,网址:https://www. court.gov. cn/zixun/xiangqing/422032. html,访问日期:2025年2月10日。
(2)参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20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2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3)参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20条第2款。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8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被告无法修复的,可以判决被告承担赔偿修复费用或其他替代性修复责任。
(5)参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
(1)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初3155号判决书、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16民初236号判决书。
(2)参见生态环境部、最高法、最高检等十四部门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 31号)第13条。
(3)参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15条。
(4)参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34条、第40条。
(1)参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25条。
(1)参见《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53条。
基本信息:
DOI:10.16493/j.cnki.42-1627/c.20260205.004
中图分类号:D922.68
引用信息:
[1]杨雅妮.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司法适用的困境与纾解[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26(01):45-58.DOI:10.16493/j.cnki.42-1627/c.20260205.004.
基金信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民行刑衔接机制研究”(21XFX015)
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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