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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自测环境信息拓宽了公众获得相关环境信息的途径,对于政府提高环境信息公开的水平也能起到促进作用,但在获取环境信息的科学性及准确性方面存在明显局限。公众自测环境信息是实现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方式,符合我国当前环境法律调整机制弹性化的发展趋势,行为性质具有正当性。对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应在环境信息的监测和对外发布监测结果两个环节进行区分。对于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监测行为的规制,应以监测设备的监管为主,并辅之以必要的规范引导;对公众自测环境信息对外公布行为的规制,应设定必要的约束机制作为其有序发展的制度基础。
Abstract:[1]尹晓宇.环保部负责人表示:美使领馆发布PM2.5不合法规[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2-0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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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DOI:10.16493/j.cnki.42-1627/c.2013.03.013
中图分类号:D922.6
引用信息:
[1]张璐.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法律分析——兼论环境知情权实现途径的完善[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03):42-48.DOI:10.16493/j.cnki.42-1627/c.2013.03.013.
基金信息:
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法学)建设计划(经济法学科)项目“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085)
2013-05-28
2013-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