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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行为是指主观上无意思联络的数个环境侵害行为造成了一个同一、不可分割损害后果的环境侵权行为。以因果关系为分类标准可以将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分为环境择一危害行为、环境聚合危害行为与环境加算危害行为三种类型,根据风险责任与最终责任区别理论,分别对三种侵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具体分析。环境择一危害行为与环境聚合危害行为的风险责任为连带责任,最终责任为平均分担,而环境加算危害行为的风险责任为按份责任,最终责任则以比例分担为原则,平均分担为补充。
Abstract:Plural-party environmental tort without intentional connection refers to the integral harm caused by several environmental tort without intentional connection behaviors.According to causality,plural-party environmental tort without intentional connection can be classified into three types:the environmental chosen damage behavior,the environmental collected damage behavior and the environmental accumulated damage behavior.On the basis of the division of vicarious liability and ultimate liability,the environmental chosen damage behavior and the environmental collected damage behavior should undertake the joint liability and average the damage.In addition,the environmental accumulated damage behavior should undertake the pro rata liability and share the damage in proportion or in average.
[1]陈泉生.环境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3]薄晓波.数人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J].环境经济,2010,(8).
[4]Gray,J.C.The Nature and Sources of the Law(2nd ed.)[M].NewYork:The Macmilian Company,1931.
[5]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第2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6]王千维.环境损害中多数污染源之组合形式及其在侵权责任法上责任归属之基本原则[J].政大法律评论,(63).
[7][荷]施皮尔.侵权法的统一:因果关系[M].易继明,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8]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9]青立花.论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J].内蒙古环境科学,2007,(4).
[10]王竹.侵权责任分担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分担的一般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11][美]哈特,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M].张绍谦,孙战国,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12][德]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M].焦美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3]欧洲侵权行为法基本原则[DB/OL].于敏,译.http://www.civillaw.com.cn/qqf/weizhang.aspid=22510,2013-05-18.
[14]程啸.论《侵权责任法》第8条中“共同实施”的涵义[J].清华法学,2010,(2).
[15]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统一侵权责任分摊法案(1939)[EB/OL].王竹,沈磊,译.http://www.civillaw.com.cn/qqf/weizhang.aspid=41702,2011-05-19.
[16]意大利民法典[M].费安玲,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17]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8][美]厄尔顿·D·恩格,布拉德利·F·史密斯.环境科学——交叉关系科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①对于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的称谓,也有学者也称之无过错联系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参见竺效著:《无过错联系之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的类型》,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第97页。由于环境侵权行为奉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法对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状态并不考虑。此外,“意思联络”来自于德国侵权法理论,是指侵权人进行了事先同谋或主观上存有致害他人的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现在,我国学界一般采用“意思联络”来替代“过错联系”,因此本文也采用无意思联络一词。参见王泽鉴著:《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54页;程啸著:《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②世界八大公害事件的日本四日市大气污染公害诉讼中,地方法院从保护受害人的立场出发,将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区分为较弱的共同关联性和较强的共同关联性,而认定场所、功能、技术及资本结合紧密的6家化工企业具有较强的共同关联性而承担连带责任。大陆法系侵权法理论吸纳此种理论,共同侵权行为呈现出从“主观共同”向“客观共同”的转向,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得到了极大扩张。参见日本律师协会编著:《日本环境诉讼典型案例与评析》,皇甫景山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9页。
①关于多因一果关系的用语概念迄今尚未统一,有人称之为巴比伦语言混乱。笔者综合借鉴王泽鉴、程啸、张梓太、竺效的相关观点,将Indeterminate Cause称为择一因果关系,将Cumulative Cause称为聚合因果关系,将Combined Cause称为加算因果关系。参见王泽鉴著:《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1页;程啸著:《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8-269页;张梓太著:《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30—132页;竺效著:《无过错联系之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的类型》,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第99 -101页。
②参见程啸著:《共同危险行为论》,载于《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5期,第63页。
③参见《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版)第24条,转引自王利明著:《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73页。
④参见《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版)第24条,转引自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76页。
①参见张新宝、明俊著:《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载于《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第103页;杨立新、梁清著:《原因力的因果关系理论基础及其具体应用》,载于《法学家》2006年第6期,第110页。
②所谓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25页。
基本信息:
DOI:10.16493/j.cnki.42-1627/c.2014.03.005
中图分类号:D923.7
引用信息:
[1]黄凯.论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分担——以类型化为视角[J],2014,14(03):103-109+140.DOI:10.16493/j.cnki.42-1627/c.2014.03.005.
基金信息:
环境保护部环保公益专项课题“环境铅、镉污染的人群健康危害法律监管研究”(201109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