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01期
数字化时代消费工作的性别维度及其生产性审思
张翔;戴雪红;随着数字平台与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日益模糊,日常生活被结构化为劳动场域,催生出以生产性消费者为主体的劳动新形态——消费工作。但这一劳动形态的身份建构并非性别中立,而是呈现出鲜明的性别化特征,数字平台和算法推荐系统对女性消费工作的价值评估存在着系统性偏见,其生产性往往被贬低或隐形化。事实上,在数字消费中,女性情感被纳入算法驱动的数据逻辑并资本化;在自我消费中,女性身体受制于社交媒体的审美规训机制而商品化;在家庭消费中,女性的劳动被界面化操作彻底吞噬在数字化平台中。这一工作过程不仅强化了性别身份的再编码和技术性别化叙事,推动了女性主体认同的资本化与客体化,还导致了女性日常生活与休闲时间的全天候工作化。面对这一结构性困境,必须解构当前的技术伦理秩序,重构性别平等的数字技术范式。具体而言,既要在平台层面推进消费自由化与日常生活政治化相结合,又要在制度层面落实算法权力规制与社会性别主流化原则,还要在家庭层面促进权力关系的民主化与性别分工流动化,从而为推动构建包容且公平的数字平台与技术伦理秩序提供理论参考与行动指南。
算法凝视:具身智能时代的交往异化及其应对
张淑华;具身智能根植于“感知—认知—行为”闭环与物理情境的持续互动,正驱动一场深刻的交往革命。然而,在数字资本主义的逻辑下,技术应用并未导向交往解放,反而催生了交往异化的新形态。对此问题的批判不能仅限于技术伦理层面,必须深入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内核,审视交往实践本身的质性蜕变。在“算法凝视”下,具身智能时代的交往异化呈现出四重表现:作为交往媒介的语言被工具化、作为交往情境的空间被规训化、作为交往内核的情感被商品化,以及作为交往目的的价值被资本支配。为扬弃具身智能时代的交往异化,应在技术向度上充分挖掘具身智能的解放潜能,在制度向度上通过变革生产关系打破资本对技术的垄断,在主体向度上培养个体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促成“数据连接”向真正“人的联合”转变,进而将技术革新转化为交往重塑与人的解放力量。
从传统相邻权到空间相邻权:国家公园毗邻区协同治理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展开
秦天宝;吴羽涵;国家公园作为重要的生态空间,承担着生态保护、社会服务与绿色发展等多重功能。毗邻区作为与国家公园地理毗连、功能交互及利益共生的过渡空间,其协同治理的必要性既源于生态系统完整性保护与全民共享的现实需求,更在于破解保护与发展二元对立的深层矛盾。传统相邻权理论囿于私法层面的不动产权利冲突,局限于平面化、单一化的调整模式,难以有效规制国家公园与毗邻区的空间相邻关系。既有法权结构亦难以适配毗邻区与国家公园在生态功能、资源利用及利益分配方面的空间交互性与动态关联性。作为一种新型治理模式,生态空间相邻权在承继传统相邻权中容忍与便利要求的同时,更强调空间上的功能互补与利益共享。建构以生态空间相邻权为法理基础的协同治理框架,可以突破传统地理边界与私法权属的二维局限,在治理主体上明确多元共治模式,在治理工具上实现功能互补性整合,在治理关系中确立“限制—补偿—共享”的空间利益分配规则,并形成以生态功能整体性为核心,统筹生态安全、资源优化与空间利益协调的新型治理范式。
噪声污染法律认定的立法革新和实施路径
杜群;李若钰;传统噪声污染法律认定主要采用“超标扰民”的一元认定方式,其在应对新型噪声污染纠纷时暴露出局限性,不能为公民享有安宁环境的健康权提供必要的法治保障。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确立了“超标扰民”与“未依法采取措施扰民”双轨并行的二元认定方式,其中“未依法采取措施扰民”这一新型认定方式具有创新意义,且此前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能动适用。噪声污染法律认定新方式打破了传统认定困境,在污染防治领域具有方法论层面的适用性,能够提升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健康权法律保护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噪声污染法律认定新方式的实施,需要与民法典相关制度条款协同适用和推进,在实践中应明确开展法律认定的步骤、厘清“未依法采取措施扰民”的认定逻辑和路径、引入容忍义务原则和规则。
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司法适用的困境与纾解
杨雅妮;现行规范已经将替代性修复明确规定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司法人员也对替代性修复的适用进行了积极探索,但由于理论准备不充分、法律依据不完善等原因,替代性修复的司法适用仍面临内涵与范围不明确、前提条件不统一、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关系不清晰以及责任适用程序开放性不足等困境。要有效纾解上述困境,一是要科学界定替代性修复方式的内涵与范围,将在生态环境修复方面不具有确定性的技术改造以及不具有修复功能的劳务代偿排除在替代性修复范围之外;二是要统一替代性修复适用的前提条件,将替代性修复的适用限于“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情形,并在坚持替代性修复“谦抑性”的同时,将其拓展适用于直接修复有困难、不适宜、不经济的案件;三是要厘清替代性修复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适用关系,法院在判决侵权人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时,应同时确定其不履行修复义务时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且只有侵权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替代性修复义务时,才由其向代履行主体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四是要完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责任适用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环境专家、社会公众在替代性修复适用中的参与力度,提升责任适用程序的开放性。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预防性责任的认定
张净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预防性责任的适用是以司法手段防御环境危害的创新形式。柔性司法克制主义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预防性责任的认定提供了理论指引。该理论强调在理解“柔性”动因的基础上坚持“克制”根本。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言,允许其参与事前预防是适度的“柔性”突破,而将突破限制于危险防御范畴则是对“克制”的坚持。结合“绿孔雀案”等案例,分析得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预防性责任的认定在是否要求行为违法性、何为“社会公共利益”、何为“重大风险”问题上面临争议和挑战。为强化规则支撑,应进一步明晰责任认定要件,具体包括不以违法性为前提的行为要件、以生态环境安全利益为核心的法益要件、以环境危害为基础的状态要件。
环保垂直管理改革何以提高居民福利
范小敏;刘中强;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进程中,环保垂直管理改革(以下简称“环保垂改”)作为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的一项根本性变革在提高基层环境治理效率的同时是否有助于改善居民福利水平,既有研究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本文基于2011—2022年中国266个地级市面板数据,运用渐进式双重差分法,深入探究环保垂改对居民福利的影响效应、作用机制以及异质性特征。研究发现,环保垂改显著提高了居民福利水平,该效应在经过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机制检验表明,环保垂改通过强化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动机增加其环境治理行动、倒逼地方转变环境治理思路推动绿色产业扩张与人力资本积累、激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与营商环境升级驱动地区环境质量改善、经济循环优化以及公共品供给增加,从而推动居民福利水平提升。异质性分析表明,环保垂改的福利改善效应在财政压力大、环境污染程度高以及位于省交界地区的城市更为显著。本文的研究结论为通过优化环境治理体制实现民生福祉增进提供了新视角。
精准扶贫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用能转型的影响研究——基于“双生”机制的探究
任林静;毛嘉宁;精准扶贫作为中国减贫事业的核心政策,其对农户生计的改善是否会推动生活用能的绿色转型,是理解乡村经济与能源协同发展的关键议题。本研究基于2018—2020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采用无序多分类logit模型分析了精准扶贫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用能转型的影响,并从生活环境转变和生计非农转型两个维度进一步探究精准扶贫政策对农户生活用能转型的“双生”作用机制。研究发现,精准扶贫政策能有效降低农户选择污染性能源(如薪柴、煤炭)的概率,但对推动农户转向清洁性能源(如电力、天然气)的作用不显著。中介机制检验表明,精准扶贫政策通过生活环境转变与生计非农转型的“双生”机制,在抑制低收入群体生活用能污染化转型中成效显著,但尚未有效撬动清洁化转型。其中生活环境转变机制呈现“软环境驱动,硬环境滞后”的特征;而生计非农转型机制通过收入赋能和时间约束双重路径抑制用能污染化转变。基于此,结合当前数智时代发展优势,从政策协同、环境优化、生计升级三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农村生活用能从“被动减污”向“主动清洁”转变。
中国基础设施隐含碳的动因识别与演化模拟——以公路和电力基础设施为例
占妍泓;周炯梁;孙传旺;基础设施是兼具公共性、通用性和基础性的重大工程,也是内含巨大隐含碳的固定资产。面对日益趋紧的碳排放空间约束,合理控制基础设施隐含碳的增长对于碳减排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双重视角,以公路和电力基础设施为例对1993—2023年间我国基础设施隐含碳进行了测算分解,并对基础设施隐含碳的演化情景进行了模拟分析。结果表明,2023年我国公路和电力基础设施隐含碳的存量水平约为45.34亿~56.77亿吨。基础设施隐含碳的增量分解显示,资本规模、物质规模和产出规模是隐含碳的主要促增因素,资本碳强度和物质强度则是主要促降因素。且相较电力基础设施,规模因素和强度因素对于公路基础设施隐含碳的影响更大。进一步研究发现,在不同情景中,2030年前基础设施隐含碳的存量水平将逐年上涨,而隐含碳的增量演变路径存在较大差异。在考虑低碳科技创新的技术改进情景中,基础设施隐含碳的增量在2030年前将稳步下降,但在其他情景中将持续上涨。本文的研究对于统筹基础设施的存量和增量,推进基础设施低碳发展具有启示意义。
重塑自然还是自我救赎——环境伦理视域下生态恢复工程的形而上学叩问
江学如;人类世纪元,对退化的生态系统进行合理恢复和重建已成为生态保护实践的迫切任务。然而,由于“生态恢复”在理念上根基不稳,原本极为重要的绿色环境运动反而饱受各种形而上学质疑。在本体论层面,卡茨等环境伦理学家指出因生态恢复本质上是构建一种高度人工化的自然,通过人工技术来“重塑”自然,致使恢复前后的生态系统面临着“同一性危机”。在人与自然关系层面,这无形中加剧了两者的二元对立,凸显了人在自然面前的傲慢姿态。在价值层面,埃利奥特等人认为,即便是复原后生态系统也会削弱自然本身因漫长的进化机制而拥有的内在价值。如果把恢复从“历史”的视野转向“未来”的广阔空间,突出将生态恢复的传统目标由自然“实体”更多地变革为恢复人与自然的“关系”,或可构建一种积极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治理观,最终更好地推动生态文明高地建设。